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19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决定,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17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涟源市龙塘镇马头村一路边,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一起在其车牌为湘******的小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8年1月8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涟源市娄涟公路三一公司公路地段附近,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乙、吴某丙一起在其车牌为湘******的小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8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涟源市东鑫驾校207国道公路地段附近,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乙、吴某丙一起在其车牌为湘******的小车内吸食了冰毒、麻古。
2018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涟源市东泰宾馆前马路边被涟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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