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溆浦县祖师殿镇两峰村五组的自家一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瞿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溆浦县祖师殿镇两峰村五组的自家一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瞿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溆浦县祖师殿镇两峰村五组的自家一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瞿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龚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文彬
检察官助理:尹付野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