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湛江市霞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二楼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冰毒,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在该处吸食毒品。
2、2019年10月7日、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二楼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冰毒,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
3、2019年10月18日、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二楼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冰毒,容留吸毒人员庄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门前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缴获手机一台、水烟壶一个、疑似毒品两小包。经鉴定,该两小包疑似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为3.337克;水烟壶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水烟壶、毒品;
2.证人陈某乙、黄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称量笔录及照片;
6.毒品鉴定意见;
7.现场检测报告;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