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场**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栋**单元**。2017年10月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4月1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4月9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栋**单元**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本人每次亦参与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黄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电脑桌边,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金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电脑桌边,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金某某、莫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电脑桌边,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金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某某、黄某某、金某某、莫某某的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春燕

检察官助理 杨紫悦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栋**单元**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五页;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