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6********,水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容留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8月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容留张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8月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容留郑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8月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容留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99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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