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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务农,家住乐平市**镇**村委**村**号。2016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容留马某某在**镇**村其住处以“吹壶子”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马某某提供毒品冰毒,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马某某在**镇**村其住处以“吹壶子”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拿了400元钱给马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吴某某在其住处容留马某某以“吹壶子”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马某某、胡某某、吴某某三人在**镇**村其住处以“吹壶子”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马某某、胡某某、吴某某三人在**镇**村其住处以“吹壶子”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流寿系累犯,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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