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现住在**县**镇****小学对面。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逮捕。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的一天,吴某某提供其家中客厅并与刘某甲、邱某某、刘某乙共同吸食冰毒;2020年5月21日吴某某在**县**大酒店开房,为邱某某、刘某甲提供酒店房间供其三人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24日在**县**宾馆开房,为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提供酒店房间供其四人吸食毒品。会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于2020年6月7日将刘某乙、邱某某、吴某某三人传唤至会昌县公安局。经尿液检测,邱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为冰毒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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