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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9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租住的四川省中江县**镇**号附**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王叶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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