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0********,仫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至次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宁市良庆区**里**号**号房内容留黄某某、林某某、严某某、侯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5日12时许在该出租房内抓获吴某某、严某某、侯某某,并当场查获到用于吸食冰毒的冰壶一个。经现场检测,吴某某、黄某某、严某某、林某某、侯某某等五人的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吸毒人员黄某某、林某某、严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四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