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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自建房屋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某某甲、甘某某、蒋某某、莫某某、施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等。同日16时许,吴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某某甲、蒋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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