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筋竹镇筋竹社区**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容留潘某某、黎某某等人在停放于岑溪市岑城镇商贸城阳光酒店100门前的一辆小车内吸食毒品“K粉”。经检验鉴定,吴某某、潘某某、黎某某的毛发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在小车内吸食毒品“K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