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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筋竹镇筋竹社区**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容留潘某某、黎某某等人在停放于岑溪市岑城镇商贸城阳光酒店100门前的一辆小车内吸食毒品“K粉”。经检验鉴定,吴某某、潘某某、黎某某的毛发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在小车内吸食毒品“K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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