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8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4月间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家中一楼大厅内,容留林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吸食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2.2019年3、4月间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家中一楼大厅内,容留林某某、许某某吸食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3.2019年3、4月间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家中一楼大厅内,容留林某某吸食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4.2019年3、4月间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家中一楼大厅内,容留林某某、许某某、方某某、林某乙吸食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2019年6月18日1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家中,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许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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