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吴楚君,外号高堂君,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之**,现住饶平县**镇**村**民宿**楼**号房。2015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考验期限至2017年4月14日;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原缓刑,与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楚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楚君在其位于饶平县**镇**村**民宿**楼**号的租房内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吴楚君在其位于钱东镇**村**民宿**楼**号的租房内容留黄某甲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楚君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黄某甲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吴楚君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黄某甲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楚君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黄某甲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饶平县**镇**村**民宿**楼**号的租房内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楚君及吸毒人员黄某甲。被告人吴楚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吴楚君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楚君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楚君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楚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楚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楚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楚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 :李奕瀚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楚君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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