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容留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住**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甲在鄱阳县**镇**村其家中容留毕某某、吴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从中抽取5元分成,非法获利七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芳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