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栋**号。曾因容留卖淫,于2014年9月1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用的邵武市**路**号、**号店面,容留朱某某和黄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约定朱某某和黄某某每进行一次卖淫活动,吴某某抽取人民币25元至30元费用。2019年10月15日晚,公安机关从吴某某租用的店面内查获朱某某与陈某某、黄某某与周某某的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建国
检察官助理:吴涵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栋**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证据确认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