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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卖淫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7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黄威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吴某某租了平江县**镇花坪居委会“名品电器”后面*栋*层楼房。2020年5月至7月容留微信名为“莫莫”的临湘籍的李某某及微信名为“一言难尽”的湖北咸宁籍胡某某在租房中卖淫。被告人吴某某与两名卖淫女事先约定从每次嫖资中抽取20元至30元不等金额从中获利。2020年7月14日22时许,嫖客彭某甲、彭某乙在谈好一次100元的价格后,分别与卖淫女李某某、胡某某发生性交易,嫖客彭某甲、彭某乙采取微信扫码支付嫖资的方式支付嫖资。事后被梅仙派出所所民警在平江县**镇“名品电器”地下室后两层楼房内当场抓获两名嫖客及被告人吴某某,两名卖淫女逃离现场,卖淫女李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凌晨在临湘市桃林镇横铺乡百川家中被梅仙派出所民警抓获,湖北籍胡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微信转账及转账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评价及庭审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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