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43********,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坊**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借**镇**街逢集时容留宋某某、叶某某等卖淫女在其家中实施卖淫行为7次,每次从卖淫女所得嫖资中抽取10元提成,非法获利共50元。
2019年9月25日,宋某某、叶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某、叶某某、梁某某9人证言,检查笔录等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15632****。
2.侦查卷2册,书证1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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