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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卖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34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界首市**庄**路**号,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8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中旬至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蒋某甲、龙某甲、谢某某、卢某某、蒋某乙、龙某乙(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开设“*****”洗浴场所,聘请工作人员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收银、账目以及接待,并容留卖淫女龙某丙、易某某、李某乙等多人在该场所内卖淫嫖娼。2017年2月17日1时30分许,刘某某与龙某丙、李某甲与易某某、张某某与李某乙在该洗浴场所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龙某丙、李某甲、易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以及同案人蒋某甲、龙某甲、卢某某、谢某某、蒋某乙、龙某乙、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多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方式183736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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