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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卖淫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宾馆**门市。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住的桦南县**宾馆**门市内,多次容留失足女左某某、隋某某卖淫,并与失足女按比例分配嫖资,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左某某、隋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宾馆**门市;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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