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8********,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小区**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9月1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2019年10月1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迁安市**镇**街**号成立迁安市**汽车销售公司,2017年8月2日,公司更名为“迁安市**咨询服务部”。刘某甲(已处)、刘某乙(已处)、田某某(已处)在被告人吴某某的组织下,依托该公司以“**”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业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采取滋扰、谩骂、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向满某某、俞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索取高利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至2017年,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采取滋扰手段,多次到满某某位于帝景豪庭小区及石岩庄小区的住处索取高利贷。期间,刘某甲在满某某帝景豪庭小区家中强行居住11天。
2.2017年间,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通过采取喷漆、大喇叭广播等滋扰手段多次到俞某甲家中索取高利贷。
3.2017年间,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通过采取喷漆、威胁等滋扰手段多次到张某甲家中索取高利贷。
4.2017年间,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通过威胁等滋扰手段多次到张某乙家中索取高利贷。
5.2017年间,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通过采取喷漆等滋扰手段多次到张某乙担保人杨某某家中索取高利贷。
6.2017年间,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采取威胁、辱骂等手段,多次到侯某某家进行索取高利贷。期间,刘某甲、田某某二人在侯某某家强行居住3天,并将侯某某婚纱照带至“**”公司。
7.2017年冬,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采取辱骂、殴打等滋扰手段,多次到刘某某家索取高利贷。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冬,在迁安市夏官营镇街里,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将刘某某从一面包车内强行带至迁安市**镇**村**街**号“**”公司,并在公司二楼对刘某某进行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2个小时左右。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到迁安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寻衅滋事七起,非法拘禁一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婚纱照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俞某甲、侯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被告人吴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军
史文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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