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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房。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是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籍退役军人。2018年9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得知沙湾籍参战退役老兵为争取与市桥籍退役老兵同等待遇拟到沙湾镇政府门前聚集,遂与近百名退役老兵在未经申请的情况下,统一穿着军装去到本区沙湾镇政府门前,以打横幅、喊口号、唱红歌等形式,非法聚集向政府施加压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机关工作秩序。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持麦克风带头喊口号,煽动在场人员情绪。在沙湾镇政府工作人员解释、劝阻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拒绝沟通,并煽动在场涉军人员越级赴京上访。至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带领20多名退役老兵前往附近火车票代售点购买次日前往北京上访的火车票。次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均另处理)统一穿军装去到广州市火车站试图前往北京越级上访。在沙湾镇政府工作人员解释、劝阻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先行在无人接触的情况下自行倒地,作被打受害状,并大喊大叫,堵塞通道,何某甲、何某乙见状效仿,导致部分乘客不能通行,引起群众围观,造成火车站内秩序混乱。至当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被工作人员带离广州市火车站。

2019年7月11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沙湾镇**村**路**巷**号被告人吴某某住所内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缴获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缴获的枪支一支,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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