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12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年11月22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以学校教师未给其儿子布置作业为借口,先后两次进入民权县**镇**小学校园内滋事,并携带刀具对被害人杜某某实施殴打。经民权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所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3.证人董某某、冷某某、徐某某等证言;4.吴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二0二0年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