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3时许,在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吉庄村,李某甲(已判决)因以前与被害人吉某甲家有过纠纷,遂伙同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已(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到安阳县安丰乡吉庄村吉某甲家门口,李某甲用脚跺门,进入吉某甲家院内,当吉某甲在厕所报警出来后,李某甲、李某丙、李某已、吴某某等人对吉某甲、丁某某实施殴打。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丁某某损伤属轻微伤,吉某甲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吉某甲等人陈述;3.证人吉某乙等人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参与,属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瑞芬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