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陈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前述4人均已判决)在茂名市茂南区**区**大道**酒吧饮酒,吴某某称在酒吧内被事主冯某某掌掴,吴某某、何某甲、陈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五人就上前用酒瓶酒杯等物件和拳脚殴打冯某某的头部、手臂等部位。经鉴定,冯某某头部、左前臂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礼进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