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动迁补偿问题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在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多次对其提出动迁补偿方案后,仍多次越级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等重点地区非法上访。
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给予训诫9次;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给予训诫9次;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1次,被告人吴某某的非法上访活动严重扰乱了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的公共秩序。2019年9月4日,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训诫书1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1份、户籍底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终结报告、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案情报告等;证人侯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达个人诉求目的,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被公安机关给予训诫、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后再次到上述地区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红艳
代理检察员: 邵英健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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