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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4********,汉族,高职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号,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及谭某某、张某甲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双方被分开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同行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从院内停车场取来路桩,并持路桩走向刘某某处,吴某某见状随即上前拳击刘某某,后周某某持路桩砸向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5日1时20分许,其和谭某某、张某甲在杨浦区**路**号院内遭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殴打,致三人受伤。其间,对方另一男子持路桩砸向其。

2.证人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5日1时20分许,其三人和朋友刘某某等人在杨浦区**路**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告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吴某某再次上前拳击刘某某,一名身穿白衣的男子持停车场的路桩砸向刘某某。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杨浦区**路**号院内与他人发生口角,遂用脚踹对方,后又上前拳击对方一光头男子。其间,吴某某的朋友“周某某”持停车场的路桩砸向对方男子。

4.证人周某某、杜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微信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杨浦区**路**号院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其间,周某某持院内的路桩吓唬对方。

5.证人卢某某的证言、照片,证实杨浦区**路**号院内停车场路桩的材质、重量等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

7.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及谭某某、张某甲的伤势情况。其中,被害人刘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若积极赔偿或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夷嵘

检察官助理张少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辩护人王小箴,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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