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1********,汉族,小学,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8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8月14日被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底以来,被告人吴某某纠集多人,在明知还未征地的情况下,以要求分征地补偿款和停止对外投资等为由,多次到某某村委会、某某集团办公楼(办公楼1-4层已对外出租,村委会和集团在5-7层办公)闹访,拉横幅、喊口号、敲锣打鼓,阻拦人员进出办公楼,到集团食堂抢工作餐,并与办公楼租户发生冲突,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2017年底以来,因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带人闹访并要求某某集团齐河工地停止施工,齐河工地因此多次停工。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不再带领村民闹访和不再要求某某集团停止齐河工地施工为由,通过中间人贠某某,敲诈勒索齐河工地包工头姜某某、张某某等6人共计70万元。姜某某、张某某等6人为减少停工损失,被迫通过贠某某支付了70万元。为逃避侦查,被告人吴某某将70万元全部存入吴某甲(吴某某哥哥)银行账户中,并以给吴乙(吴某甲儿子)看病的名义先后出具了捐款条和借款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