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现住梅县区**镇**村。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车在梅县区宪梓大道与“苏某某”等人驾驶的粤MG****东风风行面包车发生刮碰等,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7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途经梅县区**办事处**广场“**茶饮”奶茶店门口时,遇到与“苏某某”有矛盾的杨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杨某某、叶某某等人见状驾驶粤MQ****海南马自达小车逃离,李某乙则驾驶粤MG****东风风行面包车载着“苏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沿华侨城广场、宪梓北路、香港大道、华侨城市场追赶,追至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宪梓北路三巷梅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断头路段时将叶某某等人拦截、逼停,叶某某见状想通过撞开对方面包车的方式逃离现场,遂驾驶马自达小车对面包车进行撞击,在“苏某某”和李某甲持砍刀、被告人吴某某持锄头柄下车准备教训叶某某等人时,叶某某驾车继续撞击面包车,期间吴某某被撞伤在地,“苏某某”和李某甲则持砍刀将马自达小车驾驶室玻璃砸碎。接着,李某乙驾驶面包车、叶某某驾驶马自达小车互相撞击,撞击行为造成双方车辆以及停放在路边的三辆汽车(赣B3****、粤MD****、赣B6****)严重损坏。之后,“苏某某”等人想驾驶粤MG****面包车逃离时,因该车打不着火,遂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某某因受伤倒地则留在现场。案发后,经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悬挂粤MG****、粤MQ****、赣B3****、粤MD****、赣B6****车辆的维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0662元,其中赣B3****、粤MD****、赣B6****三辆汽车的维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秋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13760273);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3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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