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仔”,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房,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林某某酒后到廉江市良垌镇良辰美景休闲会所按摩。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因休闲会所的服务问题,遂要求退款与服务员发生争吵。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取得休闲会所退款后来到良垌镇桥头一烧烤档处继续饮酒。约当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该烧烤档处持一把水果刀再次窜到良垌镇良辰美景休闲会所。在良辰美景休闲会所内,被告人吴某某先是持水烟筒和水果刀将被害人蒋某某殴打致伤。接着,被告人吴某某又持水果刀追逐被害人黄某某,并将其刺伤。随后,被告人吴某某才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未达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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