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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因犯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03年7月25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2月21日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日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七百元;2019年4月25日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警告;2019年11月15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1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犯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03年7月25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吴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下肢患病,后被保外就医,此后吴某某以此为借口,开始上访并举报榆树市公安局民警。2003年4月1日,榆树市公安局经调查出具报告,认为吴某某举报民警的问题查无实据。2011年5月24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举报民警的问题不予立案。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去北京非访,2014年10月份迫于维稳压力,榆树市新立镇政府召开现场会,同意从2015年开始每月给吴某某2000元生活费。2015年4月1日和2017年5月26日,吴某某分别与榆树市新立镇政府和榆树市公安局签订息访协议。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协议内容,多次去北京非访,多次去榆树市新立镇政府要钱,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被榆树市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去北京非访被登记,榆树市公安局新立派出所民警赵某某等人去北京接访,在北京润华宾馆房间内,吴某某强行向赵某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并扬言不给钱或者政府不给其治好病就不离开北京,继续非法。赵某某为了完成将吴某某接回榆树市的工作任务,不得已给了吴某某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4日,在取保候审期间吴某某又到北京上访,榆树市公安局新立派出所教导员赵某某和榆树市新立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甲到北京劝返吴某某,吴某某声称不给其4000元钱就不会配合返回榆树,并扬言死在北京,赵某某了为防止吴某某在北京制造事端,迫于压力,不得已在北京市给吴某某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付某某、侯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4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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