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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学校**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寻衅滋事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证人廖某某某之前属于同居关系(已共同生育有两名小孩),两人因矛盾较深于2020年6月已分居,同年9月,上述两人一同外出深圳务工,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学校**楼一租房,两人经常闹矛盾、吵架,廖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2020年11月23日,廖某某搬出去与被害人余某某同居,被告人吴某某获悉廖某某与余某某的关系后,因被他人嘲笑,遂起意将廖某某、余某某赶走。同年11月29日,吴某某发信息通知廖某某,让其搬走行李,当日19时许,廖某某到达后两人结算房租,两人谈到廖某某与余某某的关系时,吴某某打了廖某某一巴掌,并要求廖某某把余某某叫来,廖某某不同意,吴某某遂夺过廖某某的手机,强行使用廖某某的手指解开手机,吴某某冒用廖某某的身份给余某某发送信息,骗余某某过来帮忙搬运廖某某的行李,余某某信以为真赶到吴某某住处楼下,吴某某见对方前来后,立即拿起放在住处桌子上的水果刀跑下楼,廖某某担心出事随后跟随下楼;吴某某上前用手掐住被害人余某某的脖子,用拳头击打余某某的头部,随后吴某某拿出水果刀进一步对余某某实施恐吓等行为,目的是逼迫被害人余某某离开廖某某,余某某抓住吴某某持水果刀的手,纠缠过程中,水果刀划伤被害人余某某的手腕部,与此同时,廖某某到达现场后上前控制吴某某持有水果刀的手,被告人吴某某见围观群众较多,遂放开余某某、廖某某两人后返回自己住处。廖某某使用电话报警,吴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被害人余某某被水果刀割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余某某被水果刀割伤,经鉴定为轻微伤。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丽贤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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