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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已判决)与龙某甲、龙某乙等人在涟源市湄江镇马方溪村村民吴某丙家里以“三公”的形式赌博,赌博期间吴某甲要坐庄,吴某丙就讲了吴某甲是否有钱,被告人吴某甲就讲“你是怕我没得钱”,就用桌上的扑克牌砸到吴某丙的身上,龙某甲等人上前劝架并打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不服,便回到群山村,纠集吴某丁、吴某戊等人一同到湄江镇马方溪村吴某丙家滋事打架,被告人吴某甲的弟弟吴某己上前跟吴某丙理论并发生纠纷,吴某丙的亲戚龙某甲持铁棒上前帮忙,吴某己和龙某甲持铁棍互打,吴某甲、吴某乙等人上前打龙某甲等人,在相互持械斗殴的过程中,致使吴某己、龙某丙、龙某甲等人受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龙某甲构成轻伤二级;吴某己构成轻伤二级;龙某丙构成轻伤一级、玖级伤残。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投案。

2017月6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等与被害人龙某丙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乙赔偿龙某丙各项损失3.5万元并已支付到位,同时取得了被害人龙某丙的谅解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等相关书证,2.辨认笔录;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龙某丁、吴某庚、吴某己、龙某戊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龙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甲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平建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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