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4********,河北省高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因怀疑战某某(女)、魏某某(女)及家属对其子有侮辱言行,多次对战某某、魏某某等人殴打、辱骂,破坏社会秩序,主要事实为:
一、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因怀疑战某某及家属殴打过其子,多次辱骂战某某及亲属,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明确告知吴某某,无证据证明战某某有殴打其子的行为后,吴某某仍多次至战某某所工作的居委会辱骂。战某某因不堪吴某某辱骂,被迫从居委会辞职。吴某某还至战某某丈夫倪某某所工作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用扩音器辱骂、拦截车辆,扰乱研究所工作秩序。
二、被告人吴某某因怀疑魏某某家属曾殴打其子,于2015年10月至魏某某儿子所就读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滋事,并因此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行政处罚。2018年12月25日15时许,吴某某在绵阳科学城四区后大门处遇魏某某后,对魏某某追打,致魏某某受伤。
三、2018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绵阳科学城医院后门处,无故向路人薛某某(女)泼水,在薛某某对其质问后,其追打薛某某,致薛某某受伤。
四、2019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绵阳科学城九区菜市场内,遇受害人张某某(女)。吴某某因怀疑张某某系魏某某亲属后,追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
五、2018年、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因对战某某、魏某某不满,多次至战某某、魏某某所出租的绵阳科学城**区**栋**单元**、**住房,对房内租户辱骂、威胁,迫使多户租户先后迁离出租屋,致出租房无法出租。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期间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东升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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