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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未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201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李某甲(另案起诉)因对李某乙在网上发布一段自拍视频进行评论,该评论内容引发其与李某乙的朋友即被害人兰某某(案发时16周岁)的矛盾。2018年10月13日21时许,李某甲与被害人兰某某双方约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市莲路208号灯柱路段谈判,李某甲见对方人多,遂通过QQ语音通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带人来帮忙。至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遂纠集李某丙(另案处理)、“华仔”等多名男子并携带作案工具砍刀、钢管等到达上址,与李某甲等人一起,持上述工具共同追砍打被害人兰某某、付某某(案发时15周岁),致被害人兰某某、付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兰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纠集他人共同持械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敏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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