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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3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队。2017年11 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花都区狮岭镇太子广场“钱柜KTV”饮酒后,去到上述KTV四楼电梯口搭乘电梯,无故与搭乘电梯的被害人雷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持啤酒瓶、木棍将被害人雷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左面部创口长度累计6.Ocm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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