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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2********,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得知其朋友绰号为“涛某某”的男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前进路的深蓝网吧门口被人殴打,吴某某遂搭车赶至该网吧帮忙,“涛某某”指着现场的多名男子向吴某某声称对方对其实施殴打,吴某某遂上前质问对方,双方发生口角,随即,“涛某某”、吴某某各持一把刀砍向对方,对方见两人持刀便四处逃散,此时,被害人杨某甲和向某某途经深蓝网吧,“涛某某”、吴某某持刀无故对过往路人杨某甲、向某某追砍,其中:向某某的上衣被吴某某划破,杨某甲的头部被“涛某某”砍伤。经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4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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