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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道**段**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出于牟利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登记为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同时办理开通该有限公司账户061951010********、并为该公司账户开通U盾,给他人使用。经鉴定,该公司账户收取被害人秦某某、张某某、柯某某、李某某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62万元,帮助犯罪分子完成诈骗活动转账流程。该公司账户在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收入金额9,972,361.00元,支出金额9,961,033.0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因重大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秦某某、张某某、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其四人共转账人民币62万元至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61951010********。

2.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查询页相关信息证实,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吴某某。

3.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61951010********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收到相应被害人转账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oppo手机1部。

5.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61951010********收取被害人款项情况及资金流水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情况。

7.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8.被告人吴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华

检察官助理许黎黎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征询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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