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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853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5********,侗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2007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出售的银行账户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两张银行卡,并将该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物售至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2020年6月至7月,吴某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流转被害人罗某某、郭某某被骗钱款共计24万余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罗某某、郭某某的陈述,罗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郭某某签字确认的截图照片,证实二被害人被他人诈骗的具体情况。

2.公安机关摘录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及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证实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手机二部。

4.被告人吴某某的多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截图照片,证实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及抓获视频,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违法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及刑满释放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柏新

检察官助理梁珍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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