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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弄**号,住广丰区**街道**弄**号,无业。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收到QQ好友邀请后,吴某某加对方微信好友(对方QQ号码:306629****,QQ名:本子),本子要吴某某提供太空步移动信号发射帮助,并承诺每运行一台设备每天支付200元报酬,吴某某答应为本子提供太空步移动信号发射操作服务。本子为吴某某提供了五台太空步设备及50余张手机卡,之后吴某某自己也从天猫商城购买了一台太空步新款设备,吴某某携带这六台太空步设备插上手机卡,登陆卡酷APP,连接设备后,骑电动车在丰溪街道、吴村镇、大石街道、五都镇等广丰县城周边乡镇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4张、作案手机及作案手机号码、提请公安机关技术侦察部门数据查询函、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前科情况等书证材料;2.证人傅某某、涂某某、周某甲、喻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卢某某、韦某某、曾某某、封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周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移动信号设备操作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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