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 男, 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2********, 汉族, 大专文化,原常熟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住常熟市**街道**花园**区**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常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常熟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期间,作为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人民警察,在明知**派出所辖区内“**会所”、“**会所”可能存在“涉娼”违法犯罪活动,且上述会所经营者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多次接受张某某宴请并收受其所送礼金。2018年1月24日,根据上级部门“清查行动”工作要求,该所部署开展清查整治统一行动。当晚,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某“清查行动”的两次具体时间,向张某某通风报信,帮助张某某等人逃避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工资变动审批表等、人民警察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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