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至15日间,被告人吴某某与莫某某(已判刑)在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祠堂门口处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黄某某等某乙(已判刑)负责看风,期间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黄某某等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莫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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