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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在**镇**村自家小卖部处铁棚里,提供吉牌、麻将桌等赌博工具给他人以“排鳌”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约3000多元。2020年2月21日,因该赌场聚众赌博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吴某某自行解散赌场。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沈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莫某甲和吴某甲等人的证人;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所和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 陈银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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