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乡**村**区**号。因赌博于2017年3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在汤阴县喜来喜上午洗浴中心以推牌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组织田某某、苏某某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煜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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