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于2019年11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至同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活动室内,利用该活动室内的一副“麻将牌”赌具供参赌人员以自摸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下同)10元或20元,赔率l至2倍不等,吴某甲每次抽取前五盘“自摸”的人每盘10元,每次抽取共计50元。至被抓获时,共“抽水”获利约9000元,吴某甲将“抽水”获取的钱用于该活动室的日常开销及购买香烟吸食。2019年11月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活动室进行查处,民警现场抓获吴某甲及参赌人员吴某乙、陈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提取扣押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4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麻将牌1副、赌资人民币4055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吴某乙、陈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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