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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74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园。因赌博,于2017年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至6月14日、7月3日至7月23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向彭某某(另案处理)购得用于网络赌博的房卡后,通过创建微信群、将房卡对应的链接发送至微信群内的方式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约定一轮结束后,由输家把钱款发至被告人吴某某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内,被告人吴某某抽取头钱后,余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转发给赢家,合计收到赌资4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博人员,根据赌博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章元珍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原处(联系方式15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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