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曾因吸毒于2007年1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7年8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肆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分别在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长塘村附近山上及金东区塘雅镇溪干村附近竹林和金尚塘自然村一养鸡场野外空地开设赌博场面,由黄某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坐庄。期间,吴某甲等人抽头28000元,吴某甲个人抽头获利1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押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飞、沈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犯吴某乙、黄某某、洪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菲妃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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