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31日,“由哥”(在逃)在阳西县新圩镇**村委会**村**河边的竹林处开设赌场,赌场每天开设两场赌博,每场参与人员二十多人,每轮赌注为二千多元至三千元,赌场按赌注的5%进行抽头渔利,每场抽头渔利三千元至六千元,赌场设有人员放贷,专人接送赌博人员参赌。2015年8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受聘在赌场附近负责看风,共工作了10天,从中获利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贻冲
检察官助理:叶大冲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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