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宜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许,张某某(已判刑)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在其租住的本市杨浦区**路**号**室内放置计算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间,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赌博场所操盘及接和。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李某某(已判刑)为该赌博场所操盘。次日0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查获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液晶电视1台、电脑主机1台,抓获李某某及参赌人员郭某某、蔡某某、何某某、沈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李某某处查获人民币2千余元,在郭某某等参赌人员处查获人民币1.4万余元,另在现场查获人民币3千余元,后民警在大连路**号**楼大堂内抓获张某某。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宝山区**路**号**酒店**房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2019年12月14日至案发,上述百家乐赌场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9万余元,洗码量为人民币4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操盘的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46万元,洗码量约为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蔡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5日晚,其等至本市杨浦区**路**号**室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张某某是该百家乐的老板,吴某某是操盘手,当日23时许张某某和吴某某离开,由李某某操盘,郭某某等人之前也来这里玩过百家乐赌博。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其至本市杨浦区**路**号**室找张某某借钱,当时有十几个人在参与百家乐赌博,直到次日1时才结束。25日17时许,张某某和操盘手打开电脑输入百家乐账户密码开盘,后陆续又有人来玩百家乐赌博,当日23时许,张某某和操盘手离开,让李某某操盘。张某某是该百家乐赌场的老板,吴某某是操盘手。
3.证人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5日晚,其二人分别至本市杨浦区**路**号**室参与百家乐赌博,当时操盘手是李某某。案发二、三个月前杨某某就至上址参与过网络百家乐赌博,张某某是该百家乐赌场的老板,吴某某是操盘手。
4.证人窦某某、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5日晚,其二人分别至本市杨浦区**路**号**室找人,看到上址有人在玩百家乐,张某某是该百家乐盘口的老板,吴某某是操盘手,二人离开后由李某某操盘的事实。
5.证人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6日0时许,其二人分别至本市杨浦区**路**号**室找张某某时,遇民警检查,上址是百家乐赌博场所,张某某是该百家乐盘口的老板,吴某某是操盘手。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某某、蔡某某、何某某、郭某某、沈某某、杨某某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实2019年12月26日0时许,民警依法对本市杨浦区**路**号**室及张某某进行搜查,当场查扣用于赌博的液晶电视1台、电脑主机1台,查获李某某及数名参赌人员,从上述人员处查获人民币1.6万余元,从桌上查获人民币3千余元,在张某某的身上查获手机1部。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的1部手机予以扣押。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电脑截图,证实民警依法对查获的电脑主机内涉案内容以截屏、拍照方式收集固定。经查,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6日,该百家乐赌场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9万余元,洗码量为人民币4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操盘的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46万元,洗码量约为人民币45万元。
10.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11.同案犯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系大连路**号**室百家乐赌场的操盘手。
1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韵
检察官助理王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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