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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75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1********,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现住**路**弄**号**室。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吹牛”APP组建聊天群纠集赌客,并在“哈灵麻将”平台提供房间供群内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从赢家处每局收取房费以牟利,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18,000元左右。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陆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提供的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建立聊天群,组织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哈灵麻将”平台赌博并收取房费的事实。

2.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的数次供述、签字确认的照片,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检举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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