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分别在定远县**镇**村巷子、定城镇新华街一民房内、定城镇仁义大酒店对面的巷子一民房内,多次提供场地和赌具供多人赌博,从中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参与赌博人数累计达二十余人。2019年9月2日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定城镇仁义大酒店对面的巷子民房内,将正在开设赌场的吴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赌资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1千元,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余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宗斌
2020年7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6.《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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